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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硕士生导师2015年招生资格认定的通知

 

医学院[2015]11

 

关于开展扬州大学医学院硕士生导师2015年招生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学系、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扩大硕士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硕士生导师的带教条件,对招生资格进行认定。方案如下:

1.申请招生的硕士生导师须在318日前向招生学位点提出申请,填写《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带教及科研工作登记表》(附件2)。各招生学科须在319日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提交本学位点《导师带教及科研工作汇总表》。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为参考标准,综合学院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名额、学科发展需要和导师指导能力等因素,审核认定申请者招生资格,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带教条件好的导师优先分配学生。但由于存在学科分布不平衡、研究生招生名额限制以及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被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本年度不一定能够录取到学生。

4.未提出申请者不列入本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2014年新增硕士生导师暂不列入本年度招生计划。

5.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带教及科研工作登记表

 

                                          扬州大学医学院

2015313

 

 

 

  抄送:研究生院。

  扬州大学医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5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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