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2015]11号
关于开展扬州大学医学院硕士生导师2015年招生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学系、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扩大硕士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硕士生导师的带教条件,对招生资格进行认定。方案如下:
1.申请招生的硕士生导师须在3月18日前向招生学位点提出申请,填写《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带教及科研工作登记表》(附件2)。各招生学科须在3月19日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提交本学位点《导师带教及科研工作汇总表》。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为参考标准,综合学院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名额、学科发展需要和导师指导能力等因素,审核认定申请者招生资格,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带教条件好的导师优先分配学生。但由于存在学科分布不平衡、研究生招生名额限制以及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被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本年度不一定能够录取到学生。
4.未提出申请者不列入本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2014年新增硕士生导师暂不列入本年度招生计划。
5.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带教及科研工作登记表
扬州大学医学院
2015年3月13日
抄送:研究生院。
扬州大学医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