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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扬州大学医学院
2013年11月8日
附件:
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卓越医学人才,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在职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职责的义务。学院聘请有经验的教师在师生双向选择的前提下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三条:结合学院管理工作实际,学生接受辅导员、班主任和导师的共同管理。学生工作实行以班级为基础的管理,一般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辅导和教育,而导师主要负责学生专项能力的培养。本科生导师工作主要体现在“导”上,主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专业辅导、心理疏导、生活指导,从而成为本科生的“人生向导” 。
第四条:通过导师制的实施,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师生间建立起相对固定和连续的导学关系。导师们全程参与育人工作,在学生思想政治和道德素养、生活、学业、科学研究、考研、毕业、就业以及心理辅导等方面进行指导,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人才。
二、导师聘任条件
第五条:导师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工作责任心强,严于律己,治学严谨,勤奋敬业、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第六条: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熟悉学分制下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规定,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临床实践能力、较强的学习指导能力。
第七条: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1年以上教学经验;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有2年及以上教学经验;或附属医院主治医生以上职称。
第八条:年龄在55岁以下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均必须担任导师,年龄在55岁以上的教师,能够承担并愿意担任导师工作的,学院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导师的职责
第九条:本科生导师职责的主要内容有:思想引导、选课指导、学习辅导、心理疏导、科研训练或临床技能指导、社会实践指导、创新能力培养、论文报告会指导、就业指导等。
第十条:导师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要求,为学生提供指导型、导向型和咨询性意见。
第十一条:导师对学生的指导要认真负责,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效果。要掌握学生课内外的各项学习动态,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智力和能力发展,作出恰当的评价和建议。
第十二条:导师要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深厚的学术素养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感染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医学职业特殊心理品性的培养。
第十三条:导师应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导师应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和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生专业学习定位,确立学习发展方向。导师应熟悉本专业的课程结构及特点,根据学生的特长、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合理制定选课计划,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
第十四条: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导师应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完善学习方法,并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不同学习方法的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潜能和特点,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与技能,使之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则进行个别辅导和指导。
第十五条:导师针对学生的兴趣特点,可对学生进行临床指导。低年级时可跟随导师诊治病人,增加对疾病症状的感性认识;高年级时导师可讲解医疗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让学生尽快转换角色,增强实习适应能力;临床实习阶段中,导师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化临床实践,并以自己优秀的职业修养影响学生,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的培养和医患沟通的训练,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岗位胜任力。
第十六条:导师针对学生的兴趣特点,可对学生进行科研指导。导师可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有意识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进行科研课题研究,组织科研课题研讨会,吸收学生充当科研助手,促使学生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指导学生考研的初试和复试等多个环节。
第十七条:导师对学生进行就业与职业指导。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和择业观教育,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和职业兴趣,指导学生进行成才设计和职业策划,指导学生择业、求职和就业。
第十八条:导师主动和班主任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和困难,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导师的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导师的聘任、管理和考核由学院负责,具体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操作。
第二十条:每学年第一学期为导师聘任期。
第二十一条:导师的聘任采取教师个人申请、系推荐的方式,经学院本科生导师考核小组考察的基础上,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为保持导师与学生联系的稳定性,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一般情况下,导师的每届任期为5年。本科生导师带教学生的申请原则上隔年申请1次。
第二十三条:学院计算本科生导师的教学工作量。导师自聘任之日起,每学期按一定课时核算工作量,发放导师工作酬金。
第二十四条:学院每学年对本科生导师考核一次。考核主要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科学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或就业情况、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计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与年度考核等级挂钩。对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导师,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与教师晋升、聘任挂钩。对工作不负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五、导师工作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初,开始安排学生的导师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导师和学生之间采取双向选择的方法进行。导师的相关信息在学院网页公布。学生根据导师情况和个人兴趣特点,报名选择自己的导师。
第二十八条:鉴于目前学院的师资力量,导师组与学生的比例在“吴登云实验班”按1:4配备,其他班级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师生比。学院组织全体导师开展学生咨询活动后,组织学生报名。导师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面试选择其指导的学生。未被选择的学生将进入其他导师的选择。
第二十九条:导师每学期必须针对每位学生,填写本科生导师指导情况记录。每个学生将持有本科生导师指导记录本。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导师指导记录本的记录情况。导师指导记录情况将作为优秀本科生导师选拔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导师应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建立新型融洽的师生关系。要求学生每学期至少汇报3次(包括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学业情况。充分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兴趣、特长等,开展针对性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导师可根据学生的兴趣特点,选择相应学生加强临床技能训练或开展科研工作,因材施教,培养卓越医学人才。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实行本科生导师制。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