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关于选聘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为建立健全医学院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扬大研院〔2017〕29号)文件精神,现就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选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聘条件
1.熟悉国家、省、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教育相关规章制度。
2.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讲规矩,讲原则,为人处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很强的责任意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4.身心健康,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有充足的时间保证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二、选聘程序
1.自荐人学习《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工作细则》(见附件1-3),自愿填写《扬州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自荐表》(见附件4),报送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办公室。
2.学院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开展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
三、其他
1.请于2020年1月3日前将《扬州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自荐表》(见附件4)纸质版1份报送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办公室(19号楼825室),电子版发送yxyjs@yzu.edu.cn,命名格式为姓名+附件名。
2.联系人及电话:殷现元,0514-87978824。
附件:
1.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扬大研〔2017〕29号)
2.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3.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工作细则
4.扬州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自荐表
附件1-3.docx
附件4:扬州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督查与指导委员会委员自荐表.docx
医学院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