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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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办班管理和招生宣传管理的规定
根据学校2001年党政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教办班管理和招生宣传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学校重申在各类成教办班和招生宣传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和我校《扬州大学成人教育办班管理规定(试行)》(扬大成[200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教育管理的意见》(扬大成[1999]23号文)、《关于转发校成人教育处< 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校办[2000]7号文)等文件精神,除重申上述规定外,现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我校举办成人教育的办班、办学主体为: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实体学院,以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基地。他们可以按专业归属原则举办学历教育以及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非学历培训工作。
    除办班、办学主体外的其他单位或部门一般不得从事办班活动。如要进行办班活动,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取得办班资格。没有成教办班资格的单位或部门,一律不得从事成教办班活动。

    二、我校各类成教招生简章、办班广告等宣传材料由成教处统一印制、刊播。各学院一般不制作招生简章、办班广告,确因组织生源需要进行招生、办班宣传的,其文字材料要经过成教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和散发。未经成教处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对外招生宣传材料或刊播广告。设点学校和联合办学单位如以扬州大学名义或某学院名义散发招生简章、办班广告等宣传材料,需经有关学院和成人教育处审核,书面签署意见后,方可印制、散发。

    三、各学院在成教办班管理、招生宣传管理上实行分管院长责任制。凡与成教办学有关的一切协议书、合同书及其他宣传材料均需由分管院长签字、把关。
    成人教育的办班协议、合同书等文字材料要做到合法、真实、规范。学历教育要注明学生必须通过全国成人高考、由省招办批准录取后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计划来源和毕业文凭上的学习形式(函授、夜大、脱产)以及毕业文凭取得时间等问题必须如实讲清楚。

    四、我校成人教育除学历教育和专业证书教育以外的办班活动,如培训班、高复班、提高班等均属扬州市教育局归口管理的社会力量办学范畴,办班前均要向学校成人教育处书面提出办班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举办。在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办班宣传中,不得以任何不实之词混淆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的界限。
    各办班、办学单位不得招收初中毕业生办班、办学,不得以学习年限为"2+2"、"2+3"等招生宣传误导学生。

    五、各学院在选择校外办学点时,应对其办学条件和办学信誉进行认真考察。严禁任何个人盗用学校(或院、系)的名义对外招生、办班;严禁将办班权以任何形式"转包"给个人或校外的组织,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六、学院举办全脱产形式的学历教育成教班,要在市区内安排好教学、生活场地,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重申所有成教脱产班均不得在扬州市城区以外办班和设立教学点。

    七、我校各学院,一般不作为其他高校的函授站、办学点,如确因学校成教事业发展需要,要与其他高校合作办班、办学,要事先向学校提出申报,经学校领导批示同意后再行合作办班、办学。如与合作高校办学历教育班,必须是我校没有开设的专业,同时又是本学院学科所属的专业。
    所有合作办班、办学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所得经费或分成经费一律交学校由财务处按规定处理,任何个人与单位不得截留,不得私自分配。

    八、我校的成教"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由成人教育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各学院、校外教学点不得用发"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的形式招收各类学员。如学院需招收成人高考复习班学员,所发通知书一定要注明全称,如"×××成人高考复习班入学通知?quot;等,以免混淆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界限,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九、专业证书班属非学历教育,不能刊发广告和散发招生简章,应由委托培养单位通过文件或行业系统、部门等渠道组织生源。专业证书班学员入学时年龄要在35周岁以上,特殊行业、工种的学员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专业证书班入学考试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

    十、专业证书后大专教育,有严格的入学手续和教学要求,严防有人以"不要经过国家入学考试就可获得大专文凭"进行错误的招生宣传。专业证书后大专教育除按专科教学计划完成全部教学任务外,学员还必须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五门统考,统考地点一律安排在校内指定的考场。

    十一、各学院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和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各类成教收费标准。学历教育要按函授、夜大、脱产不同学习形式,专科、本科不同层次,文科、理科不同科别分别收费,不得混淆。专业证书班、专业证书后大专教育、自学助考班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高复班、培训班等非学历教育班,经过申报审批后严格按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标准收费。对特殊专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报学校财务处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以上各类收费均需统一使用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正式发票。

    以上规定,请各学院、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扬 州 大 学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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