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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对外联合办学工作规程
扬州大学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对外联合办学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对外联合办学工作,进一步规范教学站点的教育教学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根据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教学点设置
1、教学站点是由设站单位与我院共同协商,签订协议建立的,须报扬州大学成教院、省教育厅备案。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合作范围内的业务接受我院的领导。学院根据工作情况,每年不定期派人到教学站点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
2、教学站点的设立考察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主要考察是否符合教学站点设置条件,站点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意见、上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设站,并上报学校。
3、设置教学站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质合法。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则上不与带有个人承包性质的单位合作;
(2)生源充足。有至少两年报考的生源;
(3)管理到位。能配齐配强专职管理人员;
(4)条件合格。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能保证学员授课期间的食宿;
(5)资源优质。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临床课程的兼职教师。
4、学院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及时签订学校提供版式的建立教学站点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学院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学习形式、学费标准、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
(3)教学站点地点及办学条件、开班人数;
(4)学费分成比例及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5)履行协议的期限;
(6)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7)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有关教学站点的内容。
5、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应及时报校成教学院备案。协议的存档和学费的催交、核对等协议履行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6、双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后,教学站点每年经学院、校成教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当地教育局向省教育厅高教处履行备案(年检)手续。
7、一个县级市、区或县,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教学站点。
8、校外教学点必须成立管理委员会。教学点管理委员会由我院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名单及时报我院
二、招生录取工作
1、各教学站点招生计划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征集和拟定。
2、教学站点的招生宣传和考生报名咨询工作由学院负责指导。各点招生宣传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的招生宣传资料事先须经学院、学校成教院审核同意后印发。
3、为了确保生源质量和数量,应认真做好考前辅导工作,院成教办公室负责各教学站点举办成人高考补习班的指导。
4、教学站点的生源调查统计和录取人数统计由成教办公室负责,做好录取工作和教学站点录取学生的分检工作,并发放入学须知和录取通知书。在遵循属地管理的前提下,教学站点应在考生报名后向成教办公室提交本地区属于本站组织的生源名单及准考证号。
5、录取结束后,院综合办公室初定并报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确定各教学站点、各专业开班情况,不符合开班人数的做出不开班决定,由成教办公室及时通知教学站点和录取考生,以便考生能及时做好必要选择。
6、教学站点应根据学院提供的录取名单和相应要求组织报到,不得接收无录取通知书和名单的学生报到,及时上报有关报到材料。
三、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
1、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教学站点的教学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下达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定教材、选派部分主讲教师,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全面监控、监督各教学环节的实施。
2、成教办公室定期对教学站点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对管理混乱的教学站点,应限期进行整改,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严重违反学校院规定的教学站点提出应予撤消的建议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报校成教院。
3、学院每学年要召开教学站点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教学点应安排人员参加。
4、定期召开集体备课会,研讨教学,加强交流。
5、点对教学站点的各类检查、评估和督导,各点应认真对待。
四、学籍管理
1.成教办公室负责与教学站点沟通、督促教学站点按规定要求返交学籍表、成绩单、试卷等学籍材料,如因不能按期交表而影响电子注册,由教学站点承担责任。
2.各教学站点返学籍表时,成教办公室按学费交费清单核对学生登记表、学籍表,建立学籍。
3.成教办公室负责成绩管理和学籍变动的初审,每学期收取成绩报告单和试卷。负责教学站点毕业生资格审查、申请学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4.成教办公室负责对各教学站点学籍管理人员和有关学院成教网站的使用等培训工作。
五、经费管理
1.教学站点应严格执行联合办学协议后确定的分成比例。
2.各教学站点所设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3.各教学站点学费和教材费的催缴和核对工作由院成教办公室负责。
4.除收取学费、代办教材费等外,各教学站点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收任何费用。
六、附则
1.本规程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对外联合办学点。
2.本规程解释权属扬州大学医学院综合办公室。
3.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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